首先咱們搞清楚幾個名詞解釋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初級農產品:就是食用農產品,詳情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六款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農產品包裝:是指對農產品實施裝箱、裝盒、裝袋、包裹、捆扎等。
比如生半夏如果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是有毒的所以只能賣給中藥材批發商或藥廠,加工炮制后才可以按中藥材使用。經過不同方法的炮制后所得中藥飲片的功效就不是初級農產品了,半夏不能按照食品、初級農產品銷售也不在藥食同源物質目錄內。
市場上將一些藥材作為農產品售賣的情況很常見,在電商平臺上,也有商家以農產品的名義銷售中藥材,并宣傳其治病功效。
部分中藥材確實是藥食同源的原料,按照規定可以藥食兩用,那藥食同源能否作為農產品售賣,非藥食同源的中藥材又能否當作農產品來賣呢?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匯集了一些信息。
衛生部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對藥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了具體規定,這三個目錄即我們常說的“藥食同源目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保健食品禁用原料目錄”。
國家衛健委公布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
{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藥、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實、花椒、紅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黑棗、酸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葚、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人參 、山銀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葉、夏枯草、當歸、山奈、西紅花 、草果、姜黃、蓽茇 、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天麻、山茱萸、杜仲葉,在限定使用范圍和劑量內作為藥食兩用,必須是試點企業才可以應用。
國家衛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藥名單
人參、人參葉、人參果、三七、土茯苓、大薊、女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貝母、川芎、馬鹿胎、馬鹿茸、馬鹿骨、丹參、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門冬、天麻、太子參、巴戟天、木香、木賊、牛蒡子、牛蒡根、車前子、車前草、北沙參、平貝母、玄參、生地黃、生何首烏、白及、白術、白芍、白豆蔻、石決明、石斛、地骨皮、當歸、竹茹、紅花、紅景天、西洋參、吳茱萸、懷牛膝、杜仲、杜仲葉、沙苑子、牡丹皮、蘆薈、蒼術、補骨脂、訶子、赤芍、遠志、麥冬、龜甲、佩蘭、側柏葉、制大黃、制何首烏、刺五加、刺玫果、澤蘭、澤瀉、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羅布麻、苦丁茶、金蕎麥、金櫻子、青皮、厚樸花、姜黃、枳殼、枳實、柏子仁、珍珠、絞股藍、葫蘆巴、茜草、篳茇、韭菜子、首烏藤、香附、骨碎補、黨參、桑白皮、桑枝、浙貝母、益母草、積雪草、淫羊藿、菟絲子、野菊花、銀杏葉、黃芪、湖北貝母、番瀉葉、蛤蚧、越橘、槐實、蒲黃、蒺藜、蜂膠、酸角、墨旱蓮、熟大黃、熟地黃、鱉甲。
國家衛健委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的中藥名單(毒性或副作用大的中藥)
八角蓮、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烏、廣防己、馬桑葉、馬錢子、六角蓮、天仙子、巴豆、水銀、長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關木通、農吉痢、夾竹桃、朱砂、米殼(罌粟殼)、紅升丹、紅豆杉、紅茴香、紅粉、羊角拗、羊躑躅、麗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鬧羊花、青娘蟲、魚藤、洋地黃、洋金花、牽牛子、砒石(白砒、紅砒、砒霜)、草烏、香加皮(杠柳皮)、駱駝蓬、鬼臼、莽草、鐵棒槌、鈴蘭、雪上一枝蒿、黃花夾竹桃、斑蝥、硫黃、雄黃、雷公藤、顛茄、藜蘆、蟾酥。
除這3個目錄外,蛹蟲草、人參(人工種植)、烏藥葉、短梗五加、辣木葉、茶樹花、白子菜、青錢柳葉、線葉金雀花、枇杷葉、柳葉蠟梅、湖北海棠(茶海棠)葉、木姜葉柯等被收錄在新資源食品目錄中,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根據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中藥材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
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
【發布單位】 衛生部
【發布文號】 衛監督函〔2007〕274號
【發布日期】 2007-10-12
江蘇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蘆薈”、“蜂膠”、“黃芪”和“當歸”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緊急請示》(蘇衛監督〔2007〕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按照《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并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此復。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根據食藥監《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不宜強調其藥品屬性,不可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
發布文號: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
發布日期: 2017-11-22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滬食藥監稽[2016]460號)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一、中藥材有藥用、食用、獸用等多種用途,判斷中藥材是否屬于藥品管理,關鍵在于界定其用途。
二、作為藥品管理的中藥材,生產經營渠道須嚴格管理,相對區分隔離。中藥材作為中藥生產的原料,進入藥用渠道,須納入藥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
三、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品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
四、作為藥品銷售、使用的中藥材,應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材藥品的,依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月22日
關于中藥材作為農產品銷售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明確的文件來做界定,但綜合以上文件,藥食同源目錄中的物質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例如枸杞、烏梅、菊花、蜂蜜);明確載入藥典且不屬于藥食同源的物質(典型的例如番瀉葉),作為食用農產品進行銷售需要承擔很大風險。
食用農產品銷售過程中不可作為藥材宣傳,不能宣傳、暗示功效或療效,不能改變其化學性質,且不可按照中藥飲片的加工方式進行加工。
食用農產品的包裝要求按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進行,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申請食品生產經營的相關許可證。
如果以初級農產品銷售有中藥材名稱,內含中藥材組成成分,商品預先定量包裝統一標簽包括統一中藥材名稱中藥材配方原料及用法用量有治療功能,其配料不是衛健委公布的按照傳統即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物質,商家混合包裝農產品預先定量使用非食品添加物,《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六款初級農產品(指食用農產品)按食品安全法監管,第一百五十條說食品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商家違反食品安全法第34條、37條、38條、50條、53條;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及違反《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處罰:(二)農產品包裝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