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資源是中醫藥產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家高度重視中藥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工作。如何做到科學保護與綜合開發利用相輔相成,已成為中醫藥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命題。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推動健全系統完整、科學高效的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在此背景下,筆者認為,中藥資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的建設要符合中醫藥“傳承精華,守正創新”的要求,從“全面、深度、可持續”三大方向發力,通過多重保護制度設計為中藥資源開發利用保駕護航。
具體而言,“全面”是指建立全面綜合立法體系,保護中藥資源全生命周期的開發與利用;“深度”是指在“全面”的基礎上,強調道地藥材的原產地保護和品牌保護;“可持續”是指以保護生物多樣性與資源利用平衡問題的目標導向,開展瀕危中藥物種保護。
首先,建立全面保護中藥資源知識產權司法體系。
目前,我國已有的中藥資源保護立法主要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及司法解釋等不同層級立法規定。從立法角度看,中藥資源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與中藥資源保護實際需求之間不相適應,滿足不了中醫藥產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因此,要以“全面”為核心,圍繞“全生命周期、全資源覆蓋、全方位保護”,加強中藥資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利用。
一是搭建全生命周期保護體系,即建立涵蓋種質種苗、植物培育養殖、采收加工、貿易流通等中藥資源全生命周期司法保護體系;二是構建全資源覆蓋保護模式,即覆蓋藥用植物、動物以及礦物等中藥全資源;三是形成全方位保護發展戰略,加緊推動政府部門聯動,制定中藥資源保護法,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形式,從而提高司法效力。
其次,建立深度保護道地藥材知識產權司法網絡。
道地藥材是中藥資源的瑰寶,其保護與利用是中藥資源最關鍵的一環,我國中醫藥法鼓勵采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藥材。筆者認為,在建立全面保護體系的同時,應該以道地藥材為抓手,深度聚焦建設道地藥材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網絡。
一是優化我國道地藥材地理標志保護網絡。道地藥材作為中藥材典型的地理標志產品,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下,綜合考慮道地藥材價值特性,在目錄項下設置道地藥材類別。
二是探索中藥資源產地保護立法。其立法的基本理念應該建立在對中藥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明確中藥資源的保護范圍和分級,形成中藥資源產地的保護名錄。
再次,建立可持續保護的野生瀕危藥用資源知識產權司法鏈條。
野生瀕危藥用資源是中醫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保障中藥資源進化潛力、防范種質退化帶來生產風險的“源頭活水”。建立野生瀕危藥用資源保護與利用的可持續鏈條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這就要求,一方面,延長野生中藥資源司法保護鏈條。目前,野生動植物原料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受到法律法規的多方監管,現行《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制定于1987年,如今該條例整體適應性偏差。從具體執法角度來看,野生中藥資源保護管理部門與生產經營部門職能分散,缺乏協調機制。從司法保護鏈條上,應圍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從資源保護前端發力,運用預防性司法保護手段,加強野生動植物原料采購及藥品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管。同時,從鼓勵創新方面,應補充新的法律保護措施,以法的形式確定具體扶持措施。
另一方面,探索補充動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鏈條。目前,知識產權保護僅涉及植物新品種,對動物新品種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也是解決資源不足的重要手段,應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動物新品種等保護內容做出詳細規定,使符合條件的育種者能夠依法對動物新品種享有知識產權,促進動物藥的研發,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和生物遺傳資源,加快生態文明建設。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筆者認為,中藥資源作為自然資源涉及一二三產業,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手段為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駕護航,做到保護與運用相結合,當前與長遠相結合,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高度統一,為健康中國建設貢獻中醫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