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海將中藥配方顆粒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邢生祥
8月8日,青海省醫療保障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通知,從2023年9月1日起,青海將中藥配方顆粒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滿足參保群眾用藥需求。
青海對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并同時具有中藥飲片和顆粒劑生產范圍的中藥生產企業,按國家藥品標準或地方藥品標準生產的中藥配方顆粒,經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意,且取得國家醫保中藥配方顆粒編碼的,將與已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相對應的中藥配方顆粒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青海明確規定,中藥配方顆粒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銷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藥配方顆粒,實行通用名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個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醫保“乙類藥品”支付政策執行;全省職工和城鄉居民統一執行。工傷保險支付時不受“乙類”支付政策限制。
此外,未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中藥配方顆粒,以掛網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參與集中帶量采購的中藥配方顆粒,以中選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結算時,價格低于醫保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價格為基準,按比例分擔;價格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患者個人承擔,支付標準以內部分由患者和醫保基金按比例分擔。
據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采購未在青海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的產品。公立醫療機構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中藥配方顆粒,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中藥配方顆粒掛網采購。同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合理確定中藥配方顆粒銷售價格,加價率嚴格控制在實際購進價格的25%以內。
為加強基金監管,青海完善醫保智能審核監管知識庫、規則庫。通過日常監管、智能審核、重點監控和飛行檢查等多種方式落實常態化監管,嚴厲打擊定點醫療機構串換藥品、轉賣藥品、違規加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