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充分體現“四個最嚴”之“最嚴厲的處罰”基本要求,全面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僅提高了財產罰幅度、加大了資格罰力度、增加了自由罰手段,還將嚴格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將處以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近日,市市場監管局開出了新《藥品管理法》施行以來首張“處罰到人”罰單。在某藥店銷售假藥一案中,郭某作為該藥店負責人,是該藥店銷售假藥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員,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對郭某做出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一倍的罰款。
望廣大藥品經營企業引以為戒,嚴格依法依規經營,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