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 記者倪文忠 近日,吉林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確省內調劑工作機制、使用范圍及申報程序等,并公布了首批全省195個中藥制劑調劑品種目錄。
《通知》明確,根據《吉林省中醫藥發展條例》有關規定,省中醫藥管理局會同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遴選確定中藥制劑調劑品種目錄,并對制劑品種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發布調劑品種目錄。列入品種目錄的中藥制劑應當在臨床使用3年以上,且療效確切、安全穩定、無嚴重不良反應。為充分發揮中藥制劑傳承創新作用,支持將療效確切、特色優勢明顯、不良反應少的中藥制劑品種向新藥轉化,鼓勵中藥制劑在不同醫療機構內開展多中心臨床研究。
《通知》提出,按品種調劑使用的中藥制劑,包括經審批許可的和按應用傳統工藝配制備案的中藥制劑,可在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臨床使用。中藥制劑調出方應為省內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調劑方應為省內具備調劑品種診療登記范圍的醫療機構,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調出方與調入方應具有協作關系,包括醫聯體、醫共體、醫療集團、中西醫協作、專科聯盟、遠程醫療協作網、對口支援、托管等關系。
《通知》要求,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調劑使用采取“定品種、定范圍、定時限”方式按品種審批。由調出方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調劑申請,擬調入的中藥制劑與醫療機構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制劑調劑雙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
《通知》還明確,對未列入調劑目錄的中藥制劑,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需要調劑的,經省中醫藥管理局審核確認,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急調劑審批。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實行自主定價,繼續開展中藥制劑醫保準入談判,對納入醫保目錄并允許調劑使用的中藥制劑均予以支付,有效保障上下級醫院間的用藥銜接,鼓勵基層醫療機構應用中藥制劑解決轄區內群眾看病就醫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