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6月27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消息
《云南省中醫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云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提出
● 加強中西醫協調創新、建立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
● 增設中藥保護與發展專章,對中藥材產業發展作出細化規定
● 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發展
● 明確每年10月22日為中醫藥宣傳日
《條例》共7章51條,包括總則、中醫藥服務、中藥保護與發展、中醫藥人才培養與文化傳播、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及附則,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中醫藥事業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明確,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堅持傳承精華、守正創新。《條例》增加了中西醫協同相關內容,重點對加強中西醫協調創新、建立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提升非中醫類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等方面作出規范。其中明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臨床科室,設立中醫門診和中醫病床,有條件的可以設立中醫病區和中醫綜合治療區。同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連鎖化發展。
云南是我國天然藥物資源分布種類最多的省區,也是全國中藥材主產區之一。《條例》增設了中藥保護與發展專章,對中藥材產業發展從種植養殖的生態環境保護到全產業鏈發展以及監督管理作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中藥材的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加工以及中藥飲片炮制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省政府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完善地方藥材標準和地方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研究完善中藥中的污染物及有害殘留物限量標準和檢測方法,加強中藥飲片質量的抽檢,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條例》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云南少數民族醫藥歷史悠久、資源豐富。《條例》明確,加強少數民族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發揮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療、慢性病管理、康復養生、傳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條例》還結合云南省情和中醫藥發展情況,對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文化傳承、促進中醫藥康養文旅融合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并明確每年10月22日為中醫藥宣傳日。
撰文:瞿姝寧
原標題:《【關注】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醫藥條例》來了→》